據(jù)悉,哈薩克斯坦自2010年3月1日起實行新的簽證發(fā)放條例。與原條例相比,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:
一、除應哈國家機關、駐哈外交使團、領事機構、國際組織邀請所持的商務簽證到期后可辦延期外,應哈法人邀請所持的商務簽證不予延期。對因私簽證、旅游簽證和過境簽證均不予延期。
二、除因私旅行外,邀請機構可徑向哈外交部提出辦理邀請函的申請,無需征得移民部門同意。首次推出90天有效3次出入境的因私和旅游簽證。
三、增加“出境簽證”。主要針對在哈長期定居并且打算離哈赴其他國家定居者,同時,對于在哈境內(nèi)丟失護照等旅行證件者及在哈被判刑期滿離境或被驅逐出境者,也簽發(fā)出境簽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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